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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轨交管理新规严禁9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9  浏览次数:153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召开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下称《意见稿》)听证会上获

昨日,记者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召开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下称《意见稿》)听证会上获悉,昆明将规范乘客乘车行为,对影响站容站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00元;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记名类票卡(证件)或持伪造证件乘车的,可按票价5倍收取票款。

取消试运营

只能不载客试运行

据介绍,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成载客后,是城市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也是城市中承载量最大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安全责任重大,决不能有丝毫疏忽大意,不可能拿广大人民的生命来“试”。为此,只要载客运营就是运营,不能继续存在“试运营”。

《意见稿》表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和相关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运营前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载客运营。

《意见稿》指出,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运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提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资料信息。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查询系统,并在对有关工程进行行政许可时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影响站容站貌

最高罚款500元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全市的窗口行业,行业文明程度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极大,乘客素质参差不齐,在近年的实践中也充分暴露出此类问题,对整个行业文明的影响较为突出,如在列车上乞讨、车站内发放宣传单等影响正常运行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意见稿》列出了3大类27项禁止行为,其中9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详见下图),将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乘客逃票

可按票价5倍收款

《意见稿》指出,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记名类票卡(证件)或持伪造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本站最高票价的5倍收取票款。

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扰乱轨道交通公共秩序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听证会后,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将结合昆明实际,针对市民和专家对《意见稿》提出的建议,合理修改《意见稿》并向市民公布。

《意见稿》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昆明日报 记者王绍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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