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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杀人者被判死缓赔偿2.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原标题: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杀人者获刑死缓) 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汉
(原标题: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杀人者获刑死缓) 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胡泽东疑与店主姚某因应聘等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持菜刀将姚某砍死。之后胡泽东当场被警方挡获。6月2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胡泽东的辩护律师于秋处了解到,此案于今日一审宣判,胡泽东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获刑死缓。当事面馆杀人者获刑死缓 赔偿丧葬费2.5万余元据了解,本案今天上午10时许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最终判决结果认定胡泽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法院判处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万余元,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此前,姚某的家属在诉讼中向胡泽东提起了100万元的索赔。于秋透露,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胡泽东有关犯罪事实的案发经过,但没有认定胡泽东存在过错,也没有认定他存在自首。此外,判决确认了胡泽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他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态等从轻量刑情节。“判决书详细内容,因涉及到具体的案情信息,暂不便于公布,并且目前判决并没有生效,尚在上诉期内。”于秋表示。此外,记者发现一个细节,法院的判决中提到胡泽东犯有盗窃罪,对此,于秋解释称是胡泽东在杀人后拿走了姚某身上钱包内的部分财物,该行为被认定为盗窃。嫌疑人精神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此前,针对胡某的精神鉴定意见已由鉴定机构出具。根据该鉴定结果,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被鉴定人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事件回放面馆老板被应聘者砍头2017年2月18日,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根据武汉警方官方通报: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岁)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一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2017年12月15日,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庭审中披露的信息,公诉方提出持刀砍人的胡泽东并未因面价和面馆老板姚某起争执,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或系胡泽东应聘被拒,他此前还曾去另外的店铺应聘并持刀威胁他人。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相关证人证言,悲剧发生前,胡泽东与姚某并未有争执。但胡泽东表示,当天早上10点多他来到店里就餐和应聘,过程中就与姚某发生了不愉快,此时间段无证人目睹过程。此外,胡泽东当庭悔过希望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称将尽力对姚某的家属给予赔偿。 面馆砍头案嫌犯精神鉴定: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7月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中涉嫌砍杀面店老板的胡某的代理律师于秋处了解到,目前案件已经由武昌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并处于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据于秋转述,胡某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食客因每碗面1元钱差价将面馆老板砍伤致死2017年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昌区武南一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面馆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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