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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称收钱没"权钱交易"不算受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3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原标题:送钱不请托 收钱不办事 辩称无权钱交易 原政法委书记仍获刑) 法制

(原标题:送钱不请托 收钱不办事 辩称无权钱交易 原政法委书记仍获刑)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前不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于明春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明春在担任中共蓬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收受蓬莱市金策选矿厂总经理时某送予的现金、银行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6万元。

于明春对收钱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没有“权钱交易”,所以不算受贿。但行贿者“世态炎凉”的“实话实说”却成为法院定罪的依据之一……

这位原政法委书记称收钱了但没办事 不算受贿

受贿者辩称:收钱了但没有“权钱交易” 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于明春,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2年12月至2010年6月任中共蓬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共蓬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任中共蓬莱市委副书记、提名蓬莱市政协主席、党组副书记,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任蓬莱市政协主席、党组副书记,2013年1月至案发前担任蓬莱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于明春于2016年10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明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于明春及其辩护人认为:送钱的时某从未提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于明春也从未为其谋取利益,该经济往来不具有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当定性为违纪,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行贿者时某的证言也说:送钱的原因是想着和他处理好关系了,一旦有事找到他,他应该会帮我。但是后来公司经营一直比较平稳,也就没找过他办什么事情。

行贿者供述:他当政法委书记时一送就是10万 到政协关系就一般了

时某供认,和时任政法委书记的于明春认识之后,他就想着和他处理好关系,将来自己在经营金矿的过程中有事情可以找他帮忙,于是在2008年和2010年春节期间,分两次送给于明春20万元银行卡,每次都是10万元。到了2012年春天的时候,于明春摔伤骨折住院了,他就在探视的时候又送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

此外,从2006年开始至2014年期间,中秋节他经常送给于明春一万元现金,或者一万元银行卡。

有意思的是,时某当庭承认自己送钱的数额和于明春的官职变化直接相关,他说:“政法委书记分管着公检法,我就想着和他处理好关系……我在村里面开着金矿,如果我的金矿发生私人斗殴、抢夺等社会治安问题的时候,需要于明春协调公检法的关系,他在政法委书记的位置上说话力度大,找到他出面就会妥善解决”。

后来于明春刚到政协的时候,时某也是送了10万元现金,原因是他感觉“刚一走就降下来不好”。再后来,于明春担任政协主席了,“关系也就一般了”。2015年春节、中秋节的时候,时某仅仅送给了于明春两幅字,每幅字大约五六千元。到了2016年春节的时候,就什么都没送……

行贿数额随官职而变?证实行贿受贿与被告人职务密切相关

法庭审理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侵害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所谓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这种职权既包括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而获得的“间接职权”。

法庭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于明春先后担任中共蓬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蓬莱市委副书记等职务,即拥有这种“间接职权”。而且从被告人于明春前期的供述以及行贿人时某的证言中可以证实,双方对于收受贿赂与被告人于明春的职务密切相关是明知的,而且行贿人时某的行贿数额随着被告人于明春的职务变迁也发生着变化,更加证实了行贿受贿与被告人职务密切相关。所以可以认定,被告人于明春非法收受行贿人贿赂,利用了职务便利。

最终,法院判决于明春受贿罪成立。但因他曾经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案受贿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所以从轻处罚——于明春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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