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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妻子孕期出轨 离婚后探视发现儿子不认识自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8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丹阳男子董敏与妻子离婚后,两个年幼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其间,当董敏去探望两个孩子时,却发现儿子不见不认识自己,女儿也对自己

丹阳男子董敏与妻子离婚后,两个年幼孩子跟随母亲生活。其间,当董敏去探望两个孩子时,却发现儿子不见不认识自己,女儿也对自己这个父亲十分冷漠。据此,董敏诉至丹阳法院要求变更相关抚养权。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经法院开庭审理并释法析理,最终法院驳回了董敏的诉求。同时,要求孩子母亲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

法院介绍,原告董敏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女,2015年2月10日生育一子。董敏称,2017年4月夫妻感情破裂,就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但离婚后,前妻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原告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为保障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丹阳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保障原告行使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被告赵欣称,原告在其怀孕期间出轨,离婚时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变更抚养权,她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表示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

丹阳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子女均随女方生活,女方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用,不用男方承担。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接去居住。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请求,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经法院调查走访,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生活较正常、稳定,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和事件。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生活费用、探望权问题进行的协商,理应是慎重、周全考虑的结果。故此,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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